自治区本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积极推进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对自治区本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范围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四大部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由3.5万元调整为9.5万元,享受非公务员和公务员医疗待遇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19.5万元和26万元,此举能够有效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药负担。二是进一步提高了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住院支付比例都较原来有所提高,从整体上提高了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三是扩大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此次调整将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六种慢性病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由过去的十种扩大到现在的十六种,限额范围内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不仅扩大了医疗保险的受益面,同时也降低了整体的医疗费用负担。
此次本级医保政策的调整,覆盖面广、涉及面大,它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此次调整除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自2010年元月1日起实施外,其余政策均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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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