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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一年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审批期限至12月31日止,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延长1年。

  据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内蒙古按照最大浮动标准20%,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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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