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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居民购买12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政府给予补贴

  为了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拉动住房投资和消费,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包头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凡在包头市低于政府指导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标准: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3%补贴;61-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补贴;91-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二手住房补贴标准: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

  市发改委根据土地部门提供的土地等级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昆区、青山区、稀土高新区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为:一级地段31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8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500元/平方米。东河区、九原区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为:一级地段26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4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200元/平方米。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承担,预先存入指定的政府补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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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