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下达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支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学校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需要,辽宁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23年下达32.7亿元,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运转,落实“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标准提标政策。一是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支持学校落实“双减”政策、提升课后服务水平。二是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人数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的标准,由年生均200元提高到300元,确保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三是调整取暖费补助标准。为缓解我省学校冬季取暖支出压力,在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中央财政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决算数据核定,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取暖费补助标准由年生均200元提高到215元。
辽宁省财政厅按照提高后的补助标准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承担比例,足额保障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统筹作用,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督促并指导各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足额承担、及时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保障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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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