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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供养标准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2022年5月27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按照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衔接,其他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调整,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救助保障标准与地方财力相适应等原则,对各地提标幅度进行分类指导。 

  城市低保提高标准为:沈阳、大连2市提高幅度不低于3%,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2%。农村低保提高标准为:沈阳、大连、丹东3个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葫芦岛7个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锦州、铁岭、朝阳3个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幅度不低于2%。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 

  省财政筹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45.9亿元,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保障任务比较重、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与省民政厅密切配合,督促各市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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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