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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重大项目的引进和服务保障力度,推动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积极筹集资金落实相关政策。一是支持“飞地经济”产业园区发展。安排3亿元“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29个“飞地经济”产业项目给予补助,支持各市“飞地经济”园区招商引资新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级创新平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拉动项目总投资61.67亿元。二是落实“飞地经济”合作分享机制。“辽政发〔2018〕43号”文件规定“省财政让利于市。利益分享期内,省财政从各市“飞地经济”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50%返还飞出地所在市(省财政返还部分不与其他省级返还政策兼得)。”目前,省财政正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研究测算省财政应让利返还各市“飞地经济”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具体额度,测算完成后将及时兑现省财政让利政策。三是落实“飞地经济”奖励政策。安排“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经考核认定“飞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招商引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等,以及对在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四是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省本级在辽西北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0%资金用于辽西北各市“飞地经济”园区“七通一平”、园区所属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发挥财政职责,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整合政策和资源,支持“飞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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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