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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财政局认真落实低保政策 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收入,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2〕9号)规定,葫芦岛市在2011年调整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了城乡低保救助水平。 一是将城市低保对象月平均救助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50元,月人均救助额由223元提高到241元;二是农村低保年人均救助标准由1570元提高到2050元,月人均救助额由75元,提高到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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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