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金客”下乡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和鼓励华晨汽车集团开拓农村市场,省政府省长业务会议决定,对全省农村销售金杯牌客车(简称“金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为做好相关的财政补贴工作,促进“金客”下乡开拓农村市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结合国家实施“汽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对华晨集团生产的排气量在1.3升以上(不含1.3升)的“金客”,按其农村市场实际销售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补贴对象、标准、时间及资金来源
补贴对象:“金客”下乡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全省农民,即具有农村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国有农场种粮职工);乡镇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城农民工。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金客”的上述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购车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补贴标准及条件:每台补贴3000元,每户农民限购一台,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
时间: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三、补贴资金申请
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金客”的购车人,在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牌、证后,均可向户口(单位或组织)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财政补贴。
申报补贴需填写《辽宁省“金客”下乡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由乡镇财政部门提供),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购买需提供的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本人身份证;4.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5.购车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存折)。以上材料除储蓄存折外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事业单位(或农民合作组织)购买需提供的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单位或组织设立的有效证明;4.单位或组织开户银行及账号。以上材料除开户银行及账号外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办法。乡镇财政部门对购车人申报补贴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及时办理相关补贴资金划拨手续;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应立即告知购车人。乡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购车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车人储蓄存折账户(银行账户)。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申请时,除审核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外,还需审核: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品牌型号”项为“金杯”牌,且第一位数字为“5”或“6”;2.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识别代号”(VIN码)项第一位至第三位是“LSY”,且第十一位是“K”。
乡镇财政部门按月汇总统计本乡镇“金客”下乡财政补贴发放情况,并填写《辽宁省“金客”下乡财政补贴情况汇总表( 月)》(附件2)报县财政局备查。
“金客”下乡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办法。根据测算的各市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资金的30%先行预拨到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农民购买客车申请补贴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部门向农民兑付补贴。其余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掌握本地区补贴兑付进度,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增拨补贴资金。
2010年3月底前,各市财政局负责核实汇总本地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补贴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五、建立规范的核算制度和补贴档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金客”下乡财政补贴核算制度及补贴档案。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金客”下乡核算账簿,单独核算“金客”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户为单位建立“金客”下乡分户档案,包括分月《辽宁省“金客”下乡财政补贴情况汇总表( 月)》及分户《辽宁省“金客”下乡财政补贴申请表》并附相关审核材料(复印件),以备上级财政部门核查及清算;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乡镇、分月份的《辽宁省“金客”下乡财政补贴情况汇总表( 月)》档案,及时申请增拨资金及清算;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县区的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档案,便于检查和清算。
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参与“金客”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委部门要加强下乡“金客”生产一致性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办理车辆登记,为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商业部门要完善市场环境,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下乡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质量监督。
各级财政、物价、经委、公安、商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保障购车人合法权益。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各类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发生。享受补贴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