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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45万元

  经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批准,从129日起,辽宁省提高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年限和贷款人年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省(中)直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按照规定,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对购房款数额较大的,根据个人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情况、个人信用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最高贷款额可提高到45万元;借款人本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配偶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此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到不低于20%,二手房及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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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