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财政加大投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只增不减。
一是增加保障资金有效供给。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加快盘活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建立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救助,扩大救助资源。
二是建立县级财政为责任主体的资金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分工,强化县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安排,不留缺口。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三是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将财力向县(市)倾斜。在分配资金时,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向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倾斜,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基本民生支出安排。
四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要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及时跟踪基本民生政策调整,合理确定基本民生财政补助标准,研究改进经费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资金分配与各地落实民生政策成效挂钩,向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成效突出地区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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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