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多措并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近日,长春市政府出台《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加快推进长春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一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使用有线(数字)电视享受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于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提高至9000元,利用自有设施改建的每张床位提高至7000元,租用的每张床位提高至2000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补贴分别提高至100、150、200元。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是继续实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补贴100元、200元、3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困难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是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制度。城区、开发区每建设1所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市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3万元,区级财政每年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对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5—10万的补贴;对建设以集中供养的日托、短托或长托服务为主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
五是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80—89周岁(含80周岁)的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六是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居家失能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以服务券形式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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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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