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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林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我省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参保财政补助标准,均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中央财政分别补助108元,地方财政分别负担92元;对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财政分别承担60元和55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32元和37元。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后,梅河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较上年增加2,66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比上年增加1134万元,有力地保障了医疗费报销补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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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