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全部发放到位
根据吉林省政府{吉人联字[2008]8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由原本人生前20个月调整为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由原本人生前10个月调整为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由于受地方财力所限,市财政局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今年在财力非常吃紧的情况下,继续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将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核对和确认死亡情况和发放标准。截止目前,将2004年10月1日以来死亡的47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补发部份,所需抚恤资金513万元,分两次全部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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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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