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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做好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近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加强新农保试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做出了统一规定。

一是明确补助范围和标准。对农村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3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按64的比例分担;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我省对农民缴费设定100500元五个档次,对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补贴30元,每提高一档增加补贴5元;增加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按64的比例分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以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为基数,具体标准由试点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试点市县自行承担;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5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是明确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新农保试点县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申报材料,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相应核定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确保参保农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

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同时,加强新农保试点专项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完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手段,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省里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参加新农保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减拨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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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