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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910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15%。二是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三是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80元。四是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五是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六是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七是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原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助标准上,再增发10元,达到每人每月增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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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