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县:建立“四个机制” 提高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质效
一、建立正常的“引导”机制。一是把保护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宣传纳入正常的政府采购宣传之中,每期进行的政府采购宣传中,都有关于“质疑与投诉”内容的宣传,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知晓,我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我若侵害他人权益同样会被法律追究责任的利害关系,促其不敢乱来。二是在供应商申请备案登记时,发放专门印制的关于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手册》,加深供应商对其权利和义务、质疑与投诉等规定的掌握和理解,促其对政府采购投诉有全面的认识。三是在一些大型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现场进行法规宣讲,要求当事人各方都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强调各投标供应商要树立良好的心态,竞争必然有成有败,对于失败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多从自身找原因,不要捕风捉影,胡乱猜疑瞎告状。四是利用新闻媒体对严重侵占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方进行公开曝光,以加大震慑力度。
二、建立精细的受理机制。一是落实受理责任制,每收到一次投诉,明确专人受理,以免影响受理时效。二是规范审核内容,防止遗漏审核事项。审核内容包括: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投诉级次是否正确,投诉人在投诉前是否已经在知道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是否属于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的投诉,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等六个方面。三是严格执行受理程序,着重注意两个环节。一个环节是自受到投诉书后,应当及时审核,另一个环节是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因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三、建立完善的核实机制。一是掌握正确的核实方法。首先是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看其是否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有无歧视性;其次是审核中标者的投标文件,看其是否真正地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再次是审核招标现场记录和评标资料,是否存在有失公正、公开、公平的倾向,然后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结论。二是耐心听取各方意见。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不能只听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还要听取其他参与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及公证、监察等参加现场招标活动的所有属于第三方人员的意见,必要时还须吸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取得真实、全面、正确的调查结果。三是收集充分的证据。要求证据在内容上不能有大概、可能等模糊不清的词语,也不应是口头的或者电话记录等容易被人否定的证据资料,所收集的证据应是经多方证明一致共认的书面资料,并尽可能附有与其相对应的照片、录音等音像证据资料。四是对核实资料进行审理,即对经办人员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以防发生疏漏,确保万无一失。
四、建立稳健的处理机制。一是处理意见的提出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实事求是,投诉处理决定具备相应的内容和形式要件,符合一定的要求。二是处理决定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统一格式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语言精练、顺畅,没有错别字,内容完整。三是处理过程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注重与相关法制部门的协调配合。当遇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处理的事项,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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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