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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财政局从“五个方面”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一是加强收入征收与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征收管理,要求各征收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积极组织征收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县财政、收入征收单位和有关机构建立严格的对账审核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情况。

  二是加强支出安排与管理。加强县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基本必需或维持正常运转的支出项目管理,严格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资金安排,加强资金管理。年初部门预算一经法定程序批准,除国家出台政策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以及县委县政府新出台的民生政策、重大项目或救灾等应急支出,年中原则上不再增加安排预算。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确因特殊情况导致超出正常预算的支出,由使用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或组织听证后提出安排支出方案,报县政府按照工作规则规定审核审定。

  三是加强专项申报与管理。加强各部门为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性资金在全县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经济发展类、保障民生类、城市建设及管理和维护类、政权与社会稳定建设类项目申报和管理,严格支持方向、范围重点、申报条件及程序要求和社会公开方式。其中,申报县财政安排预算的专项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按县政府工作规则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时,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审计认定专项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

  四是加强债务举借与管理。加强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事业发展等政府举借债务管理,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债务限额,经县相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严格审核,按县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报县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确需借款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对象限于纳入县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是加强资金拨付与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管理,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原则核拨资金。日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供给状况按年度预算均衡进度拨款,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拨款,其他项目按项目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拨款。财政性资金拨款由用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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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