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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该厅出台《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作出明确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或筹集并专项用于补助国有林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和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其中设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市、县进行奖励,重点用于项目建设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以省政府分配各市、县(市、区)建设任务套(户)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分配,依据目标任务完成的考核结果进行。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省级资金以省政府分配各市、县(市、区)的建设任务套(户)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具体补助标准如下: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补助10000元,国有林场危旧房每户补助10000元,国有垦区危旧房非西部延伸县每户省级补助7500 元,西部政策延伸县每户6000元。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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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