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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出台三大政策提高城乡居民抵御大病风险能力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近日,宜春市制定出台《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三大政策,提高城乡居民抵御大病风险能力。

  一是降低起付标准。(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目前我市起付标准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属符合医保救助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为1万元。

  二是提高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省级及省外)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提高最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2017年,全市将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上年结余中拿出2.05亿元为城乡参保居民交纳大病保险金,确保我市513万城乡参保居民及时结算大病保险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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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