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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秉承“四大原则”实施新一轮县乡财政体制

  随着“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铺开,中央和省的财政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理顺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推进县域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与激励奖补机制,永修县在充分酝酿和多方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解,超收分成,短收不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中乡镇税种分成比例有了变化,其中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从25%和100%统一调整至4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例从40%调至32%;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例统一从20%调至32%。各税种的分成比例设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3号)进行。

  该县为适应中央和省财政体制的变动,明确县乡两级财权和事权,更好地调动乡镇夯实财政财力、壮大收入规模的积极性,遵照以下原则,对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原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最新县乡财政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

  一是秉承“同步性”原则。在体制修订上尽可能与中央和省财政的体制变化保持一致,明确税收分成比例,规范乡镇财力计算范围。

  二是秉承“继承性”原则。体制的修订中继续保留上一版体制对乡镇收入进行分类分成的模式,明确收入内容,简化财力计算过程。

  三是秉承“科学性”原则。通过设定给予乡镇适度的固定财力补助和收入加成财力补助,尽可能夯实乡镇财力,缩小乡镇之间的财力差距,又考虑收入征管的实际需求,给予乡镇适当财力补偿,提高乡镇夯实实有税源、壮大收入规模的积极性。

  四是秉承“平衡性”原则。一是在体制的修订过程中,通过收支内容的设定,体现财权和事权的匹配,更注重乡镇收支的平衡;二是更加注重乡镇之间的平衡性,通过“削峰填谷”,让乡镇之间的财力更加平衡;三是让乡镇之间的工作更加平衡,在财政收入的组织上,只要通过努力都可达到目标,体现出“乡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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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