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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财政局坚持“五明确”从严规范“三公”经费报账管理

  一是明确报账依据。对全县所有预算单位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要求报账时必须提供商家出具的税务发票、公务卡消费银联POS机刷卡小票,以及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等三项明细账单,且报账人提供的“三公”经费的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否则一律不许报账。并明确预算单位内部食堂的结算票据,可按相关规定视同发票进行报账。

  二是明确报账方式。全县所有预算单位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应采取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等方式及时结算。因偏远地方等特殊原因导致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家无法注册,且金额小于200元以内的零星消费可以现金结算。

  三是明确监管平台。对全县预算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实行网络监控,达到“全程留痕、阳光运行”的目标,并告知其网络监管平台网址和预算单位及商家的登陆方式。预算单位在消费时,有义务告诉其所在消费的商家登陆监管平台如实录入、上传消费明细清单。

  四是明确支出标准。根据预算总额、支出标准等设置预警规则,对预算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数据进行自动扫描,如出现有香烟、高档酒及会所等按国家规定不能报账的支出项目,平台自动预警,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报账。

  五是明确相关责任。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三公”经费支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处理。注册商家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发票和消费明细清单的,将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公务消费商家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管,如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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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