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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四个确保”严格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

  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吉安县采取四项措施确保2016年司法救助专项资金72万元发放到所有救助对象手中。

  一是确保资金保障到位。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责任意识,吉安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00万元,专用于保障解决司法救助问题所需资金,上级奖补资金一并滚存使用,统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

  二是确保救助对象真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对象必须符合司法救助保障范围,主要用于解决:因案件未破或因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导致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举报人、证人因举报、作证等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正当性、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生活困难的;其它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人接受救助并息访罢诉的。

  三是确保救助标准明晰。坚持限额发放原则,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个案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少数个案经逐级审核确认后,可适当放宽救助标准。

  四是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坚持管用分离的原则,专项救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政法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告;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进行初审后报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最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方可通过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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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