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财政“三举措”规范置换债券资金使用管理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新建区财政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置换债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该区2016年置换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严格债券置换范围。该区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清理甄别后债务系统反映的2016年到期债务本金,并严格逐笔对应到存量债务项目。不得用于偿还或有债务本金,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上新项目、铺新摊。
二、强化置换债券资金管理。置换债券中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务置换时,一般债务必须通过一般债券置换,专项债务必须通过专项债券置换;在债务置换前,由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好四方协议,明确置换债务项目、金额、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置换债券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进行直接支付到债权人。
三、妥善处理后续到期政府债务。该区在足额保障当年到期政府债务置换的前提下,方可安排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务。而且必须协商一致、依法置换。置换以后年到期政府债务前由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好四方协议,明确债权人同意对以后年度到期政府债务由发行政府债券提前置换,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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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