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出台办法加强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
为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推进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南城县近期出台了《南城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总则、整合方式和项目申报、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四章二十二条。《办法》明确,涉农整合资金是指按照赣府厅发〔2015〕19号文件明确的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扶贫开发三大类资金。县政府是涉农资金整合的实施主体和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相关涉农资金,负责落实根据上级要求的县级配套资金,负责确定涉农整合资金重点实施项目、重点实施区域和重点扶持产业。各相关涉农部门是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
《办法》强调,涉农整合资金应遵循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公平、合理、规范地安排涉农整合资金,集中资金重点支持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并兼顾区域间、产业间的平衡,体现公平与效率。对于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县政府在三大类资金内部,根据任务需求,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按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程序,报县领导小组终审确认。对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根据中央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框架内,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按规定需上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资金,各相关涉农部门应按项目申报程序先报“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再按规定报批,最大限度地实行源头整合、实效整合。
《办法》规定,涉农整合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列支,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要求实行县级报账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各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在政府审批额度内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县财政请款。资金、项目严格实行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专家评审制、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检查验收制。监察、审计、财政、重点办等部门应加强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涉农整合资金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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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