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财政局“五举措”规范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范围和使用程序,强化财政财务监督机制,金溪县财政局通过严格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和有效监控现金使用量,减少了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据统计,截至8月31日,金溪县支付现金量大幅减少,较去年同期减少2123.3万元,减少幅度21.75%。
一、严格控制现金管理使用范围。对确需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慰问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差旅费补助、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务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未纳入工资直发系统的预算单位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奖金等由代理银行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银行卡(折)中,不得使用现金发放。
二、规范大额现金审批管理制度。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大额现金审批和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办理大额现金业务,应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主动向代理银行出具加盖“金溪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务专用章”《大额现金提取审批表》方可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
三、明确允许使用现金结算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库制度改革,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自有资金纳入大平台统一管理,严格自有资金支付程序,强化信息监控。完善支付程序除对低保户、生活困难人员或家庭的走访慰问、抚恤救济性支出,职工生病住院慰问的小额支出,过桥过路费、快递费等目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以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外,其他业务不得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四、推进公务卡强制目录结算制。按照“签约面、发卡面、刷卡面”三个100%的要求,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办理、强制结算目录执行情况纳入县绩效监控目标考核,县财政等部门组成技术服务小组,跟踪解决办卡、刷卡、还款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五、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规范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库存、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强化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联合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切实规范预算单位现金的使用与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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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