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坚持“五举措”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为切实加强全县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近日,金溪县财政局在全县范围开展了帐户清理和规范工作。
一、规范银行账户开设。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开设账户。对上级有特殊规定确需在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县级以上开立账户的依据,填写《金溪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审批表》,经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二、完善银行账户变更。凡是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都要实行县财政国库部门统一扎口原则,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私自开立、撤并账户,规范预算单位账户使用,定期对预算单位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加强监管,明确规定单位账户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
三、强化银行账户设立。未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和中国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均不得为其开设银行账户,对擅自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撤消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在该行
四、开展账户清理整顿。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文件依据的财政账户,全部予以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财政账户,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财政账户,要求立即办理撤户手续,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账户。
五、加强账户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预算单位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管,开立银行账户有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该单位所有预算资金,并会同司法机关冻结其违规账户,没收违规账户资金。
通过清理规范,该撤销的撤销,该归并的归并,共撤销不符合开户要求的单位帐户7个,合并帐户9个。进一步完善了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1日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