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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五举措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

  一是加强计划和备案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管理制度,要求县机关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是加强培训组织。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在县内进行,不得在培训期间组织到县外调研、考察,要到县外培训的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批同意。要求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全县性培训应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形式,以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三是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列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费用开支。培训时间在7天之内的培训费按照不高于县机关事业单位三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要安排食宿的培训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30元的标准,不安排食宿的(培训人员为本埠的),要求控制在每人每天80元以内。超过七天至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四是规范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须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齐全凭证,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单位财务部门严格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用及超过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县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执行情况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审查,并由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单位于4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执行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对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档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