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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出台《新干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新干县财政局出台了《新干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办法》对培训费的适用范围、计划和备案管理、培训范围、开支范围及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和监督检查等做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培训费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发生的费用。

二是规范年度培训计划和备案管理。培训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是明确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其中讲课费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需要安排食宿的培训,按照不高于机关三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160元,其中:住宿费60元,伙食费7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2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1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举办地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不需要安排食宿的培训,每人每天费用应控制在60元以内。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四是各单位应加强培训组织和报销管理。各单位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等承担培训项目。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在县城内进行,到县城外培训须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批同意。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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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