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
吉安县财政局联合国、地税务部门下发办法加强县内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征管,三举措防止税款流失。
一是督促申报,促其依时纳税。要求在该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个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县国、地税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到县地税局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严禁外地发票入账列支;无论金额大小都不得受理外地发票,因此造成的流失税款由受票单位负责追回或用单位自有资金进行补缴。
二是强化核算,不断规范结算。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建筑安装材料税务发票,并接受国地税机关的发票查验管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施工单位向本县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论何种形式(包括借款、预收、结算等)都应当依法开具正规发票。严禁开具使用“白条”、“收款收据”、“作废发票”、“假发票”、“外地发票”或“材料发票”收取工程价款或结算。
三是注重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要求税务机关不定期对建设单位接受的支付工程价款的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对施工单位开具收取工程价款的发票和支付整个工程的成本、费用所接受的发票进行定期检查。对县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接收施工单位开具的“白条”、“收款收据”等支付工程账款的、或支付建筑安装材料未取得材料税务发票、未经国税部门查验的,除责令追回或补缴税款外,并处未缴、应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具“白条”、“收款收据”等收取工程账款的、或未经国税部门查验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逃税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追缴其所逃税款,处以逃税数额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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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