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车治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长效管理机制,南昌市财政局严格执行《江西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四项措施,推进执法执勤用车动态管理。
1、严格审批权限。全市仅公安(含森林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含监狱劳教)、纪检监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工商、地税、交通(海事)等11个部门可以配备执法执勤车,审批权限在财政部门。
2、严控上牌程序。南昌市财政局与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上牌审批表》,全市执法执勤用车仅在市车管所办理上牌事宜。上牌采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制度,确保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不混用编制,不超编上牌。
3、严格采购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购置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来源,确保不超标配备,不超编配备。执法执勤车更新和购置,均需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未办理完更新手续的,不得进行购置。执法执勤用车更新报废的,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
4、规范日常管理。完成全市8个部门2329辆执法执勤用车的备案登记工作,采用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方式,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为动态管理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