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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财政多措并举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自2010年开展以来,市财政局坚决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作为1号民生工程来开展工作,扎实推进。具体如下: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市财政局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推进建设用地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积极落实最新的税费减免政策。一是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二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三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四是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五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六是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通过上述举措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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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