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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对流浪乞讨人员以实物救助为主 一般不采用现金救助方式

  江西省日前出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采用现金救助方式。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是指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必要开支。按规定,生活救助对象的伙食费,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救治标准参照《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的检查、治疗、用药目录执行。教育矫治,如需聘请专业人员对救助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和护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的费用,应综合参考聘请人员的资质、职称、当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折算。为返乡救助对象购买车船票,既不能分段购票,也不能越限购票,对乘车6小时以上的,可视情况发给必需的食品、饮用水,对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可适当提高标准。

  街道(乡镇)救助点、社区(村)咨询引导点的临时生活救助费用,按照街面救助标准执行。临时救助点和引导点发生的救助费用,实行报账制,到市县救助管理机构据实报销。对滞留在救助站两个月内找不到户籍或监护人的救助对象,应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或精神卫生机构的,由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补助支出。临时安置时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为其办理户籍手续,作为当地的“三无人员”或孤儿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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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