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财政局“四明确”规范非税收入退付工作规程
一是明确非税收入退付范围。抚州市本级各执收执罚单位或缴款人发生的,经依法确认为技术性差错、误征、多征、错缴、误缴、法律法规规定的等需要退付的已缴入非税汇缴专户的非税收入和随非税收入征收一同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需划转的往来款项(如学校随同学费代收的课本费、电教教材费、搭膳费等)和非税收入上介、下拨(分成收入)及业务费(手续费)计提等款项。
二是明确非税收入退付程序。执收执罚单位发生非税收入需要退付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按次或定期汇总填写申请表连同银行缴款复印件,由非税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经非税局审核确认金额,并报相关业务科室签署意见,经分管非税的局领导审批后,送交国库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是明确非税收入上介下拨拨付程序。非税收入按政策规定直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可由人行在缴库时直接分成,按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同级国库;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汇缴专户且年初预算已做安排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文件),经业务科室审批后,送国库科下达单位零余额账户拨款至上下级部门(单位)。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业务科室按程序办理指标追加;需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的由预算科年底统一办理结算。
四是明确非税收入业务费拨付程序。按政策规定,非税收入实行代征或委托代征需计提业务费(手续费)的,由代征或委托代征单位提出申请报非税局,非税局核实代征收入入库数,按文件或代征协议规定计算出应计提业务费(手续费)和应拨付业务费(手续费),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局长审批后,送对口业务科室办理登记或追加指标及拨付手续。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