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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政:保障老年人权益,解决老年人后顾之忧

  一、出台政策背景。《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虽然各地基本落实了这一规定,但一些老人乘车时因无人陪护,乘车时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公交企业由此面对赔偿纠纷承担赔偿费用。因此,有的公交公司为减轻负担,对老年人限制乘车线路、收取保险费等,甚至出现公交车不愿搭乘老年人的问题,给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带来影响。为妥善解决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意外伤害赔偿问题,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认真调研、协商,我厅会同省老龄办、省交通厅就老年人乘车证(卡)的办理和年检、乘车意外保险办理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措施,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内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乘车证或乘车卡、乘车证(卡)免费年检。公交公司为老年人办理乘车证(卡)的同时办理意外保险,承保机构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办理保险所需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设区市(含所辖区)由省财政与设区市财政各负担50%;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财政与县市财政按80%︰20%负担,其他县市由省财政与县市财政按60%︰40%负担。保险费用由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集中支付。省级补助部分,根据各地上报上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意外保险办理情况审核后下达各地。

  三、社会效果。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实际办理免费乘坐公交车老年人大约120万人左右,按每人每年平均缴纳12元意外保险费用计算,全省一年保险费用约1500万元。按照《实施意见》全省各级财政每年需新增老年人乘车意外保险费用支出约1500万元,其中,省财政承担1000万元左右。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省老龄办2011年底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保险机构办理老年人乘车意外保险,并明确各项赔付责任。实行这项民生工程将有效解决老年人免费乘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所引发的医疗费用支出、经济赔偿及纠纷等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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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