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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四举措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一、全面征收,从严减免。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力,凡在大余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1.5%规定比例或达不到1.5%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都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或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减免的,需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并经县财政局和县残联审核后,提出减缓缴纳残保金的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减交或缓缴。未经县政府批准,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保金的财政拨款或补助的单位,由县财政直接划转。    二、统一征收,统一票据。凡财政全额拨款或补助的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县财政根据县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委托资料代征代扣;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县地税局根据相关委托资料代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县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县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和县财政局、地税局收取残保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征收的票据统一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财政窗口领取。    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残保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经县财政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县残联每年按照残保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使用预算计划,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年终结余转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残保金的存款利息计入残保金本金。    四、加强监督,严惩违纪。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4—9月为申报和征收上年度残保金时间。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未按规定申报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县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残保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残保金的管理,每年要定期审查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要对残保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相关征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保金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残保金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邱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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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