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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财政局即将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金溪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及管理机构已正式成立,同时也标志着该县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将全面启动。
  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三、垫付救助基金的追偿
  救助基金仅为“垫付”,以后将依法追偿,对象是事故责任人。且公安交警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承办该交通事故调解的交警应当在协议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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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