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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全力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井冈山市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出路”和“退路”问题,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老有所业、增收有路”。

一、建立失地农民三条保障线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将失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2、建立医疗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病有所医。失地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

3、建立生活保障制度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困有所济。对持有《失地农民证》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已“农转非”符合城市低保条件且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低保。对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岁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地农民,统一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暂定每人每月120元。

二、完善失地农民“三项扶助”政策措施

(一)、助学救困扶助

1、失地农民子女随户口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地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2、失地农民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优先安排享受贫困家庭困难补助。

3、家庭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优先享受政府困难助学金,优先办理助学贷款。

(二)优先就业扶助

对失地农民中的适龄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政策,实行就业援助。

(三)自主创业扶助

1、将失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人员对待。

2、失地农民创办企业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减免。

3、鼓励有条件或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自主创业,自雇式就业,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失地农民提供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4、为失地农民提供低价租赁创业场地,鼓励和引导初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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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