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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新县四措并举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一是财政大力支持。永新县积极响应中央对支农资金加大力度的政策,县财政从2009年开始每年拨出专项工作经费10万元。一是用于合作社发展的工作经费;二是用于试点社的启动经费。

  二是给予用地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和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三是简化注册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注册登记时按有关条款规定递交齐全资料后,登记机关应在 20 天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四是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中药材的种植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农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等,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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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