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余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
“7.3”特大洪灾给大余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缓解纳税人生产和生活困难问题,大余县对灾区个体工商户从2009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给予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2009年7月份对灾区个体工商户申报的营业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其营业额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纳税定额调整,纳税定额一经确定后,年内不再进行调整。
2、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又领购并使用发票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其月开具发票营业额及实际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给予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对实行查帐征收和查定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所有钨矿、尾矿业户),仍按原规定进行征税管理。但对实行行业管理并查定征收增值税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其单位税额执行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按上级规定的幅度税额标准的低限标准执行。
4、对因灾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个人因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个人所得税。
5、对纳税人因灾情影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到2009年止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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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