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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

   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但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长期以来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近日,江西出台了《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来计算“低收入”,但见义勇为奖励金等多项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3种情况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房产等财产,这些非生活必需财产将进行折价计算,具体指标金额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此外,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折币总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家有经营性店面;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三年内购买明显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档商品住房。

  多项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根据《办法》,家庭成员的以下多项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接受的扶贫(助学)捐赠款,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一次性荣誉津贴,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等。

  25%城市家庭将成为“低收入”

   省里出台了认定办法,具体的低收入标准,还需要各地自行确定。但《办法》明确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5%左右的城市居民,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确认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专项救助进行。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在认定程序上,先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再由民政部门针对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并及时反馈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享受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确认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虽然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将覆盖25%左右的城市家庭,但并不意味着这25%都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政策,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将列入“黑名单”

   《办法》强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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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