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庐山区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界定保障对象和范围。本区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丧失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但不含私自转让土地不足0.3亩)且年满18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确保基本参保方式。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失地农民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和政府分别负责50%。对年龄偏大的首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根据各自年龄大小分别向前补缴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由失地农民个人自己负担50%,受益财政在土地收益中补贴50%。
三是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从三个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即自2008年6月1日起,从征收的集体土地留成中每亩提取1500元;从土地收益金中提取8%的60%;由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另外规定失地农民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失地农民个人应缴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中一次性抵缴,抵缴不足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如征地补偿费已发给失地农民的,则由参保失地农民个人一次性缴清。区政府补贴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由受益财政每年按不低于参保失地农民补贴资金政府补贴总额的20%划拨给区社保局,补贴资金5年内全部到位。
四是规范管理基金和个人帐户。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失地农民选择“基本生活补贴保障”办法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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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