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视情节轻重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的条款让执法者“凭感觉”开单,让相关单位和老百姓都感到无所适从,往往造成双方争执或者隐性徇私舞弊,今后这样的情况将大大减少。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将各项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逐一细化,使财政行政处罚有章可循,内容涉及会计行业、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评估等多个方面。
在这份细化标准中,记者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财政厅细化后的标准则分为三档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一般的,将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一家企图在政府采购中“玩猫腻”的供应商都难逃财政行政处罚的“法眼”,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方案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予以了更明确的规定。细化后的标准分为六种情况:1、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2、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的罚款;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4、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5、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6、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一些垂涎于国家财政资金的个人及组织要小心了,细化后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此也作了标准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最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最高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最高2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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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