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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日前,江西省省政府批复了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共同起草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赣人发[2008]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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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