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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实行统收统支市级统筹

  近日,徐州市政府出台了《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明确徐州市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等“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筹资和待遇标准等有关政策也随之进行了相应调整。与现行政策相比,整合、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了全市筹资标准和办法

  1.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提高20元,市区不变。大学生继续维持210元的标准不变。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

  2.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办法,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二、统一全市住院待遇

  1.统一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已经分别统一为90%、80%的基础上,新政策将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

  2.做好分级诊疗工作。适当拉开一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从1100元提高至1500元,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保持400元、700元不变。

  三、加大医保精准扶贫力度

  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办参保、资助缴费手续后,从获取相应资格(身份)之日起,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统一全市异地就医政策

  1.参保人员转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从1500元提高至1800元,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外出务工人员等长期驻外人员待遇同市内。

  2.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参保人员到市区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在大市内自由就医。

  政策调整后,徐州市参保城乡居民总体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就医更加方便快捷。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构建了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全市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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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