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政策出台
2020年6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具体有“七统一”工作目标和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到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等。二是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三是强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省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四是建立健全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五是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人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六是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七是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还同时发布了《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三个配套文件作为《意见》附件,对统一规范政策、基金预算编制和收支管理、基金缺口责任分担和超收奖励作了细化规定。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是贯彻中央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落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提高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突出问题的重大举措。《意见》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全省加快构建公平的、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环境,助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上新台阶。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