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积极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加强主体功能区建设
我市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领先、特色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创新财政体制机制,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改革试点两项核心工作,统筹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平衡区四类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增强和保障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一,建立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市生态补偿以辖市区、乡镇(街道)作为补偿对象,分别实施“重点性补偿”、“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一是立足“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对主体功能区中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实施重点性补偿。二是根据各功能区域比较优势,经济发展程度和财政实力差异,对公共民生项目、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任务较重、生态领域投入较多的区域实施基础性补偿。三是通过对生态投入和生态指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激励,调动基层政府落实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职责。
第二,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统筹整合政府性专项资金,加大主体功能 区投入力度。结合各地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发展的现状和财力需求,将政府性专项资金使用与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相匹配。统筹市级、辖市区、乡 镇(街道)三级财力和资金,集中用于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实现市、县、乡三级联动。
第三,建立主体功能区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区别考核,促进不同主体功能区发挥各自发展优势,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域立足产业发展,发挥财税贡献优势;适度开发、生态平衡区域立足生态保护,发挥环境资源优势,两者协调互补,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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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