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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强化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和管理

  近日,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阜宁县出台了《阜宁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编制管理、配备标准、使用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严格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核定,一经核定,不得随意调整。新成立机构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由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核定。

  二是明确配备标准。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在保证车辆使用效能、保障相关执法执勤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车辆排量和价格。

  三是规范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制度,加强司勤人员和执法人员教育管理。严禁违规配备和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规定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