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管理
根据苏财综[2015]125号文件精神及《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普通公路、农村公路赔(补)偿收费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自2016年1月1日起,阜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取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应统一更换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原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发放的“江苏省公路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原票据发放单位负责清理、收回、销毁等工作,该县财政局已督促收费单位及时清理缴回旧票据,做好新旧票据领用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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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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