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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再次调整

  继今年5月1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施行,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和计发方法进行调整后,7月1日起,按文件规定再次调整,即调为1340元。

  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并实施动态调整。凡5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比原来增加8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增加生育津贴30天;同时增加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10天。

  《办法》同时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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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