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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力度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加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近日,淮安市淮安区出台了《淮安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经费保障、奖励标准及经费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是明确了见义勇为经费保障。该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区财政每年还安排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定的工作经费,并根据实际奖励金额给予资金保障。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号牌,将择号车主在本人自愿情况下的捐赠所得归入见义勇为基金。此外,还接受一些企业、爱心人士捐赠。

  二是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由区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发给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经区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且社会贡献较大的,由区公安机关申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再上报市公安局,经市公安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且社会贡献重大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程序上报市公安局,再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优抚保障。对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或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区民政部门评定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见义勇为人员不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增发一定的生活补助。对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基本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还可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选择公办学校免费就读;在该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高中学校就读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减免和资助。对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等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患重大疾病的,按照规定由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四是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该区公安机关委托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管理见义勇为基金,配备专职人员,依法募集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基金会理事、监事成员会议,专门汇报年度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制作年检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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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4日